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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中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

發佈者 : 沈輔導主任
說明: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及115年度教育部補助臺中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計畫乃輔助學校輔導工作,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因家庭困擾而影響到學生在校生活,經學校評估其家長有家庭教育需求與意願時,得向本中心申請。
三、 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 服務對象: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因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困擾,而影響其情緒、生活、學業等面向,評估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2、 高級中等學校發現學生因中途離校而與家長、監護人或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產生衝突,評估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二) 辦理期程:
1、 各校申請日期:自115年公告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或補助止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2、 辦理截止日期:各校於收到本中心核准公文起,依核定計畫所定期程執行,計畫至遲應於115年11月20日止執行完成;變更計畫者亦同。
3、 成果核銷:各校應於執行後2周內報送核銷及成果資料(說明詳見附件二),最遲於115年11月30日前寄送到本中心。
(三) 服務方式:由辦理學校邀請外聘專業人員(如心理師或社工師)進行個別、團體諮商或辦理工作坊、成長團體等,邀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
(四) 申請方式:各校擬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後,依實施簡章(附件1)備妥各項申請文件,以公文方式(密件)函送至本中心進行申請。
(五)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中心承辦人李社工,電話(04)2212-4885分機210。
四、 副本抄送本府相關單位,請各機關協助轉知所屬,共同強化「有家庭教育需求家庭」之功能,協力解決家庭困擾及衝突,以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相關保障及權益。
五、 檢附家庭教育法、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115年度臺中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及宣傳DM(附件1-4)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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