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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發佈者 : 陳人事主任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前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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